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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与中XXXXX公司的借款纠纷(争议焦点代理权)

发布者: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10月22日 8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介绍

本案涉及秦XX与中X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XXX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秦XX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中XXX公司的项目经理王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王XX以中XXX公司的名义向秦XX提出借款请求,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加盖了中XXX公司的相关公章。秦XX按照王XX的指示,将款项汇入了指定的个人账户。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中,中XXX公司主张王XX并未获得公司授权,且其行为不构成合法代理,因此不应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秦XX则认为,王XX作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身份和借条的公章使其有理由相信王XX可以代表中XXX公司进行借款。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了终审判决,支持了秦XX的诉讼请求,判决中X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案件争议点

  1. 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秦XX与中X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中XXX公司主张王XX没有代理权,因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秦XX则认为借款合同的成立是合法有效的。

  2. 表见代理的适用:法院需判断王X是X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王XX作为中XXX公司的副总经济师,其身份及借条上加盖的公章使秦XX有理由相信其具备代理权。

  3. 担保责任的认定:如果判定王X的X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中XXX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责任。

  4. 过错的认定:中XXX公司主张秦XX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核实借款的合法性。然而,秦X认X为其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且王XX提供的借条及公章使其合理相信借款的合法性。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影响了秦XX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参考。

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是2015年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一家专业民商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京燕大厦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12000********1F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