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10月22日 8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秦XX与中X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中XXX公司主张王XX没有代理权,因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秦XX则认为借款合同的成立是合法有效的。
表见代理的适用:法院需判断王X是X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王XX作为中XXX公司的副总经济师,其身份及借条上加盖的公章使秦XX有理由相信其具备代理权。
担保责任的认定:如果判定王X的X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中XXX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责任。
过错的认定:中XXX公司主张秦XX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核实借款的合法性。然而,秦X认X为其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且王XX提供的借条及公章使其合理相信借款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