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8月13日 4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本案原告天津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S(天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XX公司请求追加五名被告(包括自然人何X立、何X伟、冯X云、刘X以及法人北京A绿色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被执行人,理由是S公司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且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追加上述五名被告为被执行人,以及他们是否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公司提出,S公司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且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告方则提出抗辩,主张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且部分股东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判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追加被告何X立、何X伟、刘X、A公司为(202X)津011X执566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驳回原告对冯X云的追加请求。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S公司现股东何X立、刘X、A公司虽其认缴的资本出资时间为2034年3月1日前,但经执行部门执行,未执行到相关财产,且S公司涉及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追加何X立、何X伟、刘X、A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股东责任的界定: 案件中,法院对股东责任的界定尤为关键,特别是对于认缴制下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是否应加速到期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执行难问题: S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多起案件未能执行到位,反映了执行难的普遍问题,对律师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是一大考验。
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被告方提供了多份证据以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但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和证明力的判断,体现了案件处理中证据运用的复杂性。
深入分析法律依据: 律师需深入分析《公司法》、《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股东责任的界限和出资义务的履行标准。
全面评估公司状况: 对S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公司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和股东出资的实际情况。
精准运用证据: 律师应精准运用证据,包括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资产负债表等,构建有力的证据链,以支持或反驳原告的主张。
制定策略应对: 根据案件进展和法院的态度,制定灵活的应对策略,包括是否提出上诉、和解或其他法律手段,以最大化客户的利益。
沟通与协调: 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客户对案件进展有
道器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代理被告方,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证据运用,成功为部分被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体现了事务所在处理复杂商事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