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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

发布者: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是由天津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天津XXX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签订了《天津XX生态公园卫生间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负责完成天津亿利生态公园卫生间的提升改造工程,被申请人按约支付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遂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1. 工程款支付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人民币1100095元未支付,并请求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

  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申请人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违约金,而被申请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即每拖延一天支付应付未付款的0.1%,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

  3. 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申请人请求支付自2022年7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

  4. 律师费、差旅费、保函费的承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函费等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

  1. 承认欠款:被申请人承认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100095元。

  2. 违约金计算:被申请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即每拖延一天支付应付未付款的0.1%,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

  3. 额外费用: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保函费,理由是合同中未约定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1.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00095元。

  2.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55452.48元。

  3.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保函费人民币1634元。

  4.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律观点与法条

    •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 合同的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

    3. 违约金的调整

    4. 财产保全

    5. 仲裁裁决的效力

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是2015年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一家专业民商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京燕大厦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12000********1F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