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8月09日 5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签订:天津XX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与xx(滨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并安装用于蚯蚓养殖的24个养殖大棚及其所需材料。
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将大棚材料运送至被上诉人指定地点并开始安装。安装完成后,被上诉人提出大棚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涉及材料壁厚不符合合同约定。
争议发生:双方就材料质量、合同性质、主体资格等问题发生争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请求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上诉人主体适格,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并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维修费10万元。
上诉提起: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上诉人的律师,我们首先对合同主体资格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张维维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能存在个人与公司行为的混淆,这一点在合同法中极为关键。
我们对合同性质进行了重新解读,主张合同应定性为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这一点对于责任的界定和损失的计算具有决定性影响。
在质量问题上,我们提出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对合同中“正负0.05”的表述进行了新的解释,力图证明上诉人的产品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违约。
对于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我们从实际损失、因果关系等角度出发,质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力求为上诉人争取更公正的结果。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对所有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特别是对鉴定报告的深入分析,力求在法庭上呈现最有力的证据支持。
在法庭辩论中,我们构建了严密的法律逻辑,从合同法、民法典等多角度出发,为上诉人的主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