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活助理”到相对不起诉:一起帮信罪案件的辩护要点与司法温度
近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某1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一案,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当事人仅作为公司普通员工,从事辅助性工作,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辩护策略值得深入探讨。
一、 案情回溯:一名“运营”的涉罪风险
犯罪嫌疑人某某1通过正规招聘平台入职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职务。后根据上级领导某某2的安排,曾前往菲律宾,期间主要工作内容为协助领导处理机票预订、住宿安排、费用报销等事务,并每月领取固定薪资。侦查机关认为,其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及帮信罪。
二、不起诉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何“情节轻微”?
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主要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现行有效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结合本案,其“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恶性小:难以认定“明知”
辩护意见指出,认定帮信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案中:
入职渠道正规:某某1通过公开招聘平台入职,公司证照齐全,业务表面合法。
工作内容边缘:其工作性质纯属行政辅助(订票、报销),与“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信罪典型行为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缺乏明知条件: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在未受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风险提示的情况下,难以预见其辅助性工作会与网络犯罪相关联。检察机关采纳了“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观点。
2. 客观作用微:系从属、辅助角色
某某1在整个可能涉罪的活动中,地位次要、作用有限。他并非组织者、管理者或核心技术、财务人员,仅听从单一领导指令完成事务性工作,所获利益仅为固定工资,并未从犯罪活动中直接抽成或获取高额非法收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
3. 证据链条薄弱:孤证难以定罪
本案除某某1本人供述外,无其他同案犯指认或实物证据能直接印证其参与了核心犯罪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现行有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在缺乏印证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口供定案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一辩护意见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坚实的程序法基础。
4. 法定从宽情节充分
自首:某某1在未被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此次涉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对工作性质认识不清所致,人身危险性小。
认罪悔罪、愿意退赃:到案后态度端正,深刻反省,并愿意退还所获工资收入,积极弥补社会关系。
三、 辩护策略启示:如何构建“情节轻微”的辩护体系
本案的成功辩护,为类似边缘性、辅助性参与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思路:
精准切割行为性质:将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行政辅助)与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进行严格区分,否定客观方面的符合性。
深入剖析主观认知:结合入职背景、工作环境、认知能力等因素,论证其不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动摇犯罪构成的核心。
全面审视证据体系:不局限于实体辩护,充分利用证据规则,指出案件证据存在的重大缺陷,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落到实处。
综合评估社会危害:强调当事人角色的从属性、作用的微小性以及获利的固定性,论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必须刑罚处罚的程度。
四、 结语:司法的精准与温度
某某1案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体现。它表明,司法并非一味从严,而是精准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对于确实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依法给予出路,体现了司法的理性与温度。
同时,该案也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职场人员敲响了警钟:在就业工作中,需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工作内容的合法性保持必要警惕,避免在不知情中沦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对于企业而言,更应强化合规管理,明确业务边界,保障员工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开展工作。
邢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