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在生活里我们总会遇到比较“狗血”的剧情。小红偶遇初中暗恋对象张三,在双方互加微信后,张三主动与小红联系,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张三逐渐获得小红的信任和好感。原本是一个美好的爱情故事,偏偏张三“做妖”,以各种奇葩理由跟小红借钱并出具借条,一年的时间陆续借款100多万,均被其用于购买奢侈品和赌博,当小红催促其还钱时其无力还款。那么,这时的小红该怎么办?是去公安局报案还是去法院起诉?
这就引出小编今天的话题,民事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分?
“诈骗”和“欺诈”是两个含义相近的汉语用词,在大多数人的意识中,二者应是不分彼此,互为替代的。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细化和完善,这两个概念各自归属于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诈骗”一般被纳入刑事法律的范畴,体现为诈骗罪,而“欺诈”一词则偏向于民事法律范畴,体现为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进而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
刑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或者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通过分析概念,二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第一,主观方面均存在直接故意,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欺诈行为,意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第二,客观方面行为人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第三,诈骗罪与民事欺诈都是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都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名借实骗---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的区分 同样分析概念,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非典型诈骗几乎没有一个行为人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就需要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那如何推断?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1月21日印发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确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为我们提供了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的基本方法。
名借实骗---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的区分
一、考察行为人有没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指行为人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适当、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进行一定的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二、现在是大数据的时代,所有工作信息的获得大都是从数据分析开始,这就不仅仅要求我们在搞懂上司所布置的工作 考察行为人履约行为。要结合案发前后,查看行为人有没有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若行为人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则倾向于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现实中行为人可能会以某种程度的履约假象来掩盖诈骗事实,因此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实施虚假“积极”行为,以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情况。
三、考察财物的处理。主观想法的不同必然导致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对因民事行为而带来的财物会处理得比较谨慎,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只是想骗取财物而没有履约的打算,其对财物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隐匿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偿还债务、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等等,对财物的处理要全面考量,在个别案件中,行为人将部分财物用于履约准备,部分财物用于挥霍,这时应当全面考量挥霍财物金额、比例以及对履约的影响。
四、考察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指民事义务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一般来说,被害人举报诈骗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未履行相关的民事义务,但未履行并不一定代表不想履行,实践中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即包括无履行能力、无(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知或无法避免的原因)无法履行和行为人对履行义务提出抗辩,笔者认为对后两者,一定要格外注意,因为后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注意分析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及这些原因对阻碍履约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在违约之后是掩盖、隐瞒、放任,还是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均关系到对其主观动机的认定。
五、考察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重要依据之一。行为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未履约后,既不及时通知对方,也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表现出无理由也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躲避对方,甚至携款潜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分析出张三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事前事中事后没有积极赔偿采取补救措施,所借的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可以推断出张三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涉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之规定。所以,小红姑娘可以去公安局报警立案。
与此同时,小编想说,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关系,在成立诈骗罪的同时,张三也触及了民事诈骗,所以小红姑娘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邢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