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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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四步走”

作者:邢茹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次举报
2026-03-17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两个方面,定罪是基础,量刑是对犯罪行为所作的最终评价,是刑事诉讼活动成果的最终成果体现,其重要性不亚于定罪。

对于刑辩律师,量刑规范化成为大势所趋,顺势而为。而“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对于刑辩律师犹如“及时雨”。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量刑步骤如下:

一、确定量刑起点;

二、确定基准刑;

三、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拟定宣告刑);

四、确定宣告刑。

而这几大步又可以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第1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2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的犯罪数额、犯罪后果、犯罪次数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第3步: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定宣告刑

第4步:根据拟定宣告刑确定宣告刑。

特别注意

对于第3步,通过分析,量刑情节又分为特殊量刑情节和一般量刑情节;特殊量刑情节包括如下: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

一般量刑情节包括如下:自首、坦白、立功、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再根据特殊、一般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指导意见》已然规定:

第一种

①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其数字公式表述为:基准刑×(1±从重/从轻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例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某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内确定基准刑为1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属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表示为:12个月﹡(1%—40%)。

②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分情况计算:

第一种:只有特殊量刑情节的情况,计算口诀:部分连乘。

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采用连乘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其数字公式表述为:基准刑×(1-总则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总则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例如:假如某案件被告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暂定减少基准刑4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暂定减少基准刑30%,那么计算公式为:基准刑*(1%—40%)*(1%—30%)。

第二种

只有一般量刑情节的情况,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例如:假如某案件被告人具有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情节,又具有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情节,那么计算公式为:基准刑*(1%—40%-30%)。

第三种

同时具有特殊、一般量刑情节的情况,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

其数字公式表述为:基准刑×(1-特殊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特殊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

例如:假如某案件被告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暂定减少基准刑4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暂定减少基准刑30%;又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暂定增加基准20%的累犯,又具有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的自首,那么计算公式为:基准刑*(1%—40%)*(1%—30%)*(1+20%—40%)。

在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定宣告刑并确定宣告刑。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在量刑时,我们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效果。

邢茹律师(Ruth Xing),中共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公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6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经济仲裁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110120********76 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