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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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无效赠与全额返还 —— 成功案例

作者: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4次举报
2026-01-27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不得擅自处分。现实中,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建立不正当关系并赠与大额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近期,本人作为原告张女士(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处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化名)向张女士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被告王某(化名)需全额返还赠与款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一、案件背景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夫妻感情曾较为和睦。202X 年 X 月起,李某逐渐对家庭疏于照顾,不仅拒绝承担家庭经济责任,还经常夜不归宿。张女士经多方了解发现,李某与被告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多次共同外出游玩、在酒店住宿,并在外租房共同居住生活。

在双方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王某大额转账,并为王某购买金镯、金链等贵重物品,累计赠与财产金额较大。张女士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王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又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女士委托本人及团队律师介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向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王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案件难点

1.赠与事实认定难:被告王某辩称其最初并不知晓李某已婚,是受李某欺骗才建立恋爱关系,且部分转账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并非纯粹赠与;李某则对部分现金交付、贵重物品赠与等事实予以否认,双方对赠与财产的范围、性质存在较大争议。

2.证据收集难度大:李某与王某在交往过程中删除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对于现金交付等事实缺乏直接书面证据佐证,且部分转账款项的用途难以核实,给证据固定带来较大挑战。

3.法律适用争议:被告主张李某作为财产处分人,应与王某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而原告仅要求王某返还财产,涉及赠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主体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三、律师代理策略

(一)明确法律关系,锁定核心诉求

接受委托后,本人团队首先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精准界定。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且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据此,我们明确核心诉求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人王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同时调整利息主张方式,确保诉求合法有据。

(二)全面收集证据,夯实案件基础

为证明赠与事实及财产范围,我们协助张女士开展了全面的证据收集工作:

1.调取李某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梳理出李某向王某转账的全部明细,包括转账时间、金额、备注等信息,固定大额转账的书面证据;

2.收集李某与王某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酒店入住记录、旅游出行凭证等,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为赠与行为的不正当性提供佐证;

3.核实李某为王某购买贵重物品的消费凭证、购物记录,结合双方陈述,确认贵重物品赠与的事实;

4.整理张女士与李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家庭收支记录等,证明案涉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单独处分。

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 “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受欺骗交往” 等抗辩,我们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包括转账金额的大额性、特殊性(如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转账)、王某无稳定收入却有大额消费的记录等,证明赠与财产并非用于必要共同生活。

(三)精准反驳抗辩,明确责任主体

庭审中,针对被告的各项抗辩,我们逐一进行精准反驳:

1.针对 “受欺骗交往” 的抗辩,我们指出,无论王某最初是否知晓李某已婚,其与已婚人士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大额财产赠与的行为,均违背公序良俗,不影响赠与行为无效的认定;

2.针对 “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的抗辩,我们结合转账金额、频率及双方经济状况,主张合理的共同生活开支应在正常范围内,而李某向王某的转账金额巨大且存在诸多具有赠与性质的特殊转账,远超必要生活开支范畴,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用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针对 “李某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的抗辩,我们明确赠与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责任主体为受赠人王某,李某作为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其责任可由张女士在夫妻内部另行主张,与本案赠与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四)强化庭审辩论,凸显法律依据

庭审辩论阶段,我们重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1.李某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赠与,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

2.李某与王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准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受赠人王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通过清晰的逻辑论证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力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官的认可。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被告李某向被告王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

2.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女士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3.被告王某向原告张女士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返还义务,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五、案例启示

1.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财产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准则,无论受赠人是否知情,均应认定为无效,受赠人需返还所获财产。

3.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此类案件中,转账记录、共同居住凭证、消费记录等书面证据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固定证据,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我们始终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保驾护航,助力当事人捍卫自身财产权益和人格尊严。

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30年律所,由数位深耕政府法治领域的法律资深律师联合创办。主任杨守迟律师,深耕法律领域29载,兼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1U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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