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某玻璃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
某服务有限公司 1、某服务有限公司 2
【基本案情】
某玻璃有限公司与某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了4份系列关于厂房装修及配套工程的合同。某玻璃有限公司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对位于三水区某工厂1-3层 + 食堂、六号楼厂房等区域做安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在施工进程中,出现了增项工程,双方通过微信细致对账,确认了增项金额,并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合同。某玻璃有限公司出色地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将工程顺利交付,且工程已投入实际使用。然而,某服务有限公司 1 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止到起诉之时,某服务有限公司 1 仍拖欠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款 336780 元。鉴于某服务有限公司 1 是某服务有限公司 2 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某服务有限公司 2 作为唯一股东,某玻璃有限公司认为其应对某服务有限公司 1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支付装修款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
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依法采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某玻璃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而某服务有限公司 1 和某服务有限公司 2 在接到开庭传票后,均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依据某玻璃有限公司出示的相关证据原件(法院对有原件核对部分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案增项工程金额通过微信对账确认,虽后续签订补充合同,一方面,需证明微信聊天双方为两公司有权代表,需核实聊天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对应人员的职务权限另一方面,需确保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包括对账提议、明细核对、金额确认的完整过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服务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股东公司”)作为服务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债务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需由股东公司承担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但实践中存在举证障碍。难点在于,股东公司可能以“财务制度规范”等抗辩,对方提出的价款抵扣抗辩,这是工程纠纷的常见难点。本案中,
【律师观点】
在施工安装合同相关事务中,合同条款的明晰与履行过程的严谨记录不可或缺工程已投入实际使用,对方拖欠工程款的核心原因是否为资金周转困难而非恶意违约。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务必注重维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严格按照规定制作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此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代理律师,在坚持合法诉求的同时,可兼顾调解可能性,为当事人争取高效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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