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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余泉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8日 3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1 年6月21 日,Y市融资担保公司与H车辆公司签订《担保申请合同》一份,主要约定: H车辆公司委托Y市融资担保公司为H车辆公司在工行Z支行 5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及正常利息的80%; Y市融资担保公司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H车辆公司清偿债务后,即就清偿债务取代债权人相应的债权地位,有权就代位清偿的款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向H车辆公司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为Y市融资担保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清偿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向债权人或第三方支付的与追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有关的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H车辆公司应向Y市融资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本息以及追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H车辆公司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H车辆公司应按照Y市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总额的 30%支付违约金。

2021年6月24 日,H车辆公司与工行Z支行签订一份《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主要约定: H车辆公司向工行Z支行借款23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1 年6 月24 日至2022 年6月24 日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工行Z支行向H车辆公司发放贷款230 万元。2021年8 月25 日,H车辆公司与工行Z支行另签订一份《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主要约定: H车辆公司向工行Z支行借款 27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1年8月25 日至2022年6月23 日,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工行Z支行向H车辆公司发放贷款 270 万元。

因H车辆公司未按期还款,2022 年9 月8 日,工行Z支行向Y市融资担保公司发送《备付金扣划告知书》一份,主要载明:2021年6月24 日、2021年8月25 日,借款人H车辆公司与我行签订《经营快贷借款合同》,我行依约向其发放了信用贷款 500 万元。该笔贷款由贵公司提供担保,贵公司与我行签订了《担保申请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贵单位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2 年9 月7 日,借款人H车辆公司已累计拖欠我行贷款本金 4271435.97 元和正常利息 12825.74 元共计人民币 4284261.71 元。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我行已于 2022年9月7日从备付金账户中扣划 3417148.78 元(对应借款本金3417148.78 元、正常利息0元)。后H车辆公司未偿还Y市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导致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 3417148.78 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25144.63 元:

3判今被告偿还原告为追偿而支付的律师费 500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Y市融资担保公司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因该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纠纷,为保证合同纠纷,即债权人依据保证合同关系,向保证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纠纷。本案中,Y市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工行Z支行与H车辆公司借款合同关系中的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代H车辆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后提起诉讼,要求H车辆公司支付代偿款、违约金等损失,其行使的是对代偿款项的追偿权利。故综合本案案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而非保证合同纠纷。
《担保申请合同》《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等系各方主体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H车辆公司向工行Z支行借款,Y市融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H车辆公司未按约还款,Y市融资担保公司为H车辆公司向工行Z支行代偿了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金额的 80%即 3417148.78 元,Y市融资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义务代委托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H车辆公司清偿担保人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故对Y市融资担保公司要求H车辆公司支付代偿款 3417148.78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担保申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从代偿次日即 2022 年9 月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以Y市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 1025144.63 元为上限。
被告H车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H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 3417148.78 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以 3417148.78 元为基数,从2022 年9月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1025144.63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1190 元,由被告湖北H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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