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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一小区车库产权争议

发布者:余泉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7日 1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J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樊城区XX路的“Z”商品住宅楼7栋2-11 层,并于2010年5月取得了该项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该合格证载明:建设规模为:34961.55平方米其中,住宅30082.04m、农贸市场115497m、物业管理10722m、地下车库3617.32m。合格证后附有竣工图。
2009 年10月,李某从J公司处购得该小区7-1-6-3 号房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购房合同》中显示,J公司并没有将上述车库面积作为小区的公摊面积出售给李某。
2022 年2月27 日,李某在向管理该小区的襄阳C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了最后一期,即从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的停车服务费720元后,将其所有的鄂xxx号车辆停放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库5号车位至今。
2021 年3月,J公司向该小区全体业主发出通知,要求该小区业主详询和认购该小区剩余地下车位,其中包括李某使用的 5 号车位。双方因该车库产权问题发生争议,导致J公司诉讼,经调解无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非法侵占、使用原告开发的“Z”小区地下停车库 5 号停车位;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非法侵占、使用原告前述停车位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6600 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J公司虽未办理 “Z”小区地下停车库的产权登记,但确属其投资兴建的平战结合工程,且没有将车库面积作为公摊面积出售给李某。该工程项目已经政府验收合格。
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J公司对该小区的地下车库的车位享有自营、出租等权利。故对J公司要求李某停止使用“Z小区 5 号地下停车位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Z”小区地下停车库5号停车位;

二、驳回J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 元,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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