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泉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2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被告系合伙关系。2010 年7月21日,双方经过合伙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 95000 元借条一份。2014 年 2月7 日,因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结算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曾某人民币 83000 元整 (大写捌万参任元整)以前的借条作废。借款人:周某”。
截止 2023 年 2 月 2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 69700 元未偿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69700 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合伙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014 年 2月7 日,被告周某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下欠原告 83000元,至2023年2月23 日未清偿,仍下欠 69700 元。对此下欠款项,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697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
【判决结果】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某借款69700 元。
案件受理费 7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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