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
这是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首次系统性升级,被业内称为"门槛更低、穿透更深、追赃更严"。
对普通人和企业来说,最大的变化是:以前觉得"够不上刑事"的行为,现在可能已经踩线。
一、企业员工风险升级:非公受贿、职务侵占标准全面对齐
《解释(二)》确立了贪腐犯罪"双轨制"量刑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非公领域罪名,定罪量刑数额分别按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罪名的二倍、五倍执行。
以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要达到一定数额才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企业员工觉得"拿点回扣没事"。新解释下,定罪门槛大幅降低,企业采购、销售、财务岗位收受回扣、好处费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明显增加。
对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影响是:内部廉洁制度该建了,员工手册该改了。过去靠"行业惯例"默许的回扣文化,现在随时可能变成刑事案件。
二、单位行贿数额标准首次明确
《解释(二)》首次明确单位行贿罪的数额标准: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特定情节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这意味着什么?企业为了拿项目、过审批向公职人员输送利益,一旦达到数额标准,单位本身要承担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样逃不掉。
工程、医疗、教育、招投标等行业的企业主需要特别注意:商务往来中的"感谢费""好处费",以前是灰色地带,现在是明确的刑事风险。
三、医疗领域首次纳入,药械回扣进入刑事视野
这次解释将医疗领域作为重点,首次系统明确医疗行业隐性腐败的认定规则。
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器械商向医院科室输送利益、通过学术会议名义变相行贿——这些以前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的行为,现在认定规则更清晰,打击力度更大。
医药、医疗器械行业的相关人员,无论是企业方还是医院方,都处于高风险区。
四、新型隐性腐败:预期收益型受贿、斡旋受贿、介绍贿赂
《解释(二)》还完善了几类容易被忽视的腐败形态:
预期收益型受贿。约定事成之后给好处,钱还没到手,也可能构成受贿。干股、期权、分红等"未来收益"都被纳入认定范围。
斡旋受贿。利用自己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构成受贿。
介绍贿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传递财物,自己一分钱没拿,也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挪用公款。完善了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规则,公款私用、借给他人营利等行为的定性更清晰。
五、辩护要点:追赃退赃、自首、认罪认罚,窗口期很关键
解释落地后,实务中的辩护空间也在变化。
第一,数额认定的争议会增多。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认定、特定财物真伪和价格认定,都是新规则下的辩点。
第二,退赃退赔的时机很重要。新解释强调追赃,主动退赃对量刑影响明显,越早退越好。
第三,自首和认罪认罚依然是有效的从宽路径。留置阶段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都可能构成自首。
第四,单位涉案的,要关注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很多案件里,企业主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六、给企业和个人的三条提醒
第一,企业尽快做刑事合规体检。回扣、好处费、送礼文化,该清理的清理,该建制度的建制度。
第二,公职人员身边的"朋友"要小心。帮你办事收钱、牵线搭桥,都可能把自己卷进去。
第三,已经涉案的,不要心存侥幸。找律师越早,证据固定、数额认定、自首认定的空间越大。
《解释(二)》传递的信号很明确:反腐败的刑事法网在收紧,覆盖面在扩大,过去"打擦边球"的空间在快速消失。
李骥律师,前部队军官、人民警察、公职律师,现任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经济与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只做刑事辩护,专注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
文章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关键词: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医疗回扣、刑事辩护
李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