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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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批量造谣抹黑企业,可能涉嫌什么罪?——从CC汽车打掉造谣链条说起

作者:李骥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8-07

最近看到一条新闻:CC汽车法务部配合警方,打掉了4家MCN机构的造谣链条——30多个账号发布160多条造谣视频,翻炒2022年已经辟谣的旧闻抹黑品牌,相关嫌疑人已被依法处罚。

这起案子跟普通"网友造谣"不一样:它是MCN机构有组织、批量化、商业化的造谣行为。法律定性和处罚力度,也不是"道歉删帖"那么简单。

一、MCN机构批量造谣,可能涉嫌什么罪?

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这是最直接相关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 捏造虚伪事实(不是转述,是编造)

  • 散布(公开传播,让不特定人知晓)

  • 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MCN机构组织30多个账号、发160多条视频,明显是有组织地"捏造+散布",一旦达到"造成重大损失"(司法解释一般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为标准)或"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可能构成此罪。

2. 诽谤罪

如果造谣的内容针对自然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个人),可能构成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诽谤的"情节严重"标准(司法解释):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160多条视频的传播量,远超这个标准。

3. 寻衅滋事罪(网络空间型)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注意:这个罪名在"网络造谣"案件中适用较多,但争议也大。它更多适用于"针对不特定对象、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比如编造灾害、疫情、社会事件谣言。针对特定企业商誉的,优先考虑损害商业信誉罪。

4. 非法经营罪(黑公关情形)

如果MCN机构不仅造谣,还有偿删帖、有偿发布虚假信息,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罪。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是"黑公关"产业链最常见的罪名。

二、为什么"有组织"比"个人造谣"严重得多?

个人随手转发和机构批量造谣,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对比项个人转发MCN机构批量造谣
主观状态可能不明真相明知虚假、故意捏造
组织程度单打独斗有组织、有分工
传播规模有限多账号、批量化
目的情绪宣泄商业利益(接单、流量、公关费)
法律责任民事+治安为主可能刑事追责

有组织、批量化、商业化——这三个特征叠加,正是司法机关从严处理的理由。

三、企业被造谣了怎么办?(维权路径)

  1. 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对造谣内容公证保全(网页截图、视频、账号信息),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

  2. 行政举报:向平台投诉举报,要求下架;向网信部门举报

  3. 报警:损失重大的,整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4. 刑事自诉:诽谤罪原则上"告诉才处理",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5. 民事诉讼:主张名誉权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实务提醒:企业被造谣后最忌"不回应"。证据保全做在前,法律程序跟在后,造谣者才有代价。

四、给从业者的提醒(MCN、自媒体人)

内容创作有红线:

  • 翻炒已被辟谣的旧闻 → 明知虚假仍传播,性质比"初犯"更恶劣

  • 接"黑稿"单、收钱抹黑竞品 → 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非法经营

  • 多个账号矩阵造势 → "有组织"特征会成为加重情节

  • 用AI批量生成造谣视频 → AI只是工具,不影响定罪

一句话:接单抹黑、收钱造谣,赚的是快钱,赌的是自由。

写在最后:这起案子释放的信号很明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不是"言论自由",有组织的商业造谣更是刑事打击的重点。对企业而言,被造谣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对内容从业者而言,这条新闻就是最生动的普法教材。

关键词:损害商业信誉罪、诽谤罪、造谣、MCN机构、网络黑公关、刑事风险


李骥律师,前部队军官、人民警察、公职律师,现任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经济与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只做刑事辩护,专注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

文章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李骥律师,电话同微信号(18054011002),毕业于武警学院(现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法学研究生学历,原系部队军官、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19101511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13402201910151195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