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工伤赔偿程煜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16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金劳人仲(2022)办字
委托代理人:程煜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某公司因工伤待遇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2月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14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028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028元;
4、2021年3月7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85975元;
5、工伤医疗费2266.29元;
6、护理费828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
8、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9、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922元,本会依法受理。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1年3月7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90000元,于2022年8月11日前支付230000元,于2022年10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
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何XX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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