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工伤赔偿程煜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1日 3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曾XB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HB
省SY市DX区MP乡LS村X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程煜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 人 上海QJ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市XX区XX镇XX公路XXXX号XX号楼XXXX室
单位代表人周EH上海QJ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曾XB与被申请人上海QJ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确 认劳动关系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向上海市宝 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3年6月9日 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员工陈HM介绍于2022年12 月11日进入被申请人位于本市静安区江宁路699号MOHO隔墙试衣 间及展台项目从事木工工作。申被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陈HM与申请人约定工资450 元/天。2022年12月22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项目于该日竣 工。现申请人要求确认申被双方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存有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文书及开庭通知后,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向本会递交答辩书。
本会经查,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注册成立,企业登记 状态为存续。
本会审理中,申请人提交: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CF-96-0206 ),显示工程期限自2022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 12月20日,发包方(甲方)为上海TXD公司承包方(乙方)为被申请人,第3条乙方工作:第3.2款指派陈HM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合同尾页加盖有被申请人名称字样的印章并显示- 有陈HM字样签字及上海TXD公司名称字样的 印章;2、微信号为“chn)0058”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电子凭 证,显示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对方与申请人 就工作进行沟通,对方多次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转账,2023年12 月30H向申请人转账10500元,申请人称转账钱款为其部分工 资,转账电子凭证显示转账人为陈HM;4、MOHO上海装修施工 人员出入证申请表复印件及出入证照片。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JL、五JY到庭接受本会询问时 称,申被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陈HM不是被申请人处员工, 被申请人未与上海TXD公司存在合作。
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电子凭证、MOHO上海装修施工人 员出入证申请表复印件及出入证照片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被申 请人在第二次接受本案询问称需核实施工合同及公章真实性, 后经被申请人核实,其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CF-96- 0206 )及其中被申请人字样印章真实性不认可,然被申请人未 就公章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
本会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 部发[2005] 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 一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 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 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 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现申被双方对是否 存有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申请人为证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提交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其与陈HM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电 子凭证。被申请人虽不认可施工合同真实性,然不对落款处公章 申请司法鉴定,故本会对该材料真实性予以采信。施工合同载明 被申请人该项目合同驻工地代表为陈HM,结合微信聊天及转账 电子凭证,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陈HM代表被申请人向申 请人转账支付报酬,申请人已经履行初步举证责任,被申请人虽 否认上述项目及证据真实性,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应承 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申请人要求确认申被双方2022年
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存有劳动关系,本会予以支持。
因被申请人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曾XB与被申请人上海QJ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期间存有劳动关系。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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