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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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法条解读——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新

作者:丁建军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5次举报
2026-10-04

在上篇中,我们对《规定》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以及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则进行了梳理。本篇继续聚焦彩礼认定范围与诉讼主体资格两大核心问题,结合实务中的高频问题予以解答,以飨读者。

第三条 彩礼范围的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丁建军律师简评:

本条采用“正面认定+反向排除”的立法技术,为彩礼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路径。

正面认定方面,法院可以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来认定。具体而言,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例如,在谈婚论嫁阶段由男方父母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父母的大额礼金,通常属于彩礼;而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感情赠送的日常礼物,则不属于彩礼。

反向排除方面,本条明确列举了三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一是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是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是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这一规定既尊重了传统习俗,又避免了将恋爱期间的一切赠与都纳入彩礼范围,防止彩礼范围的不当扩大。

第四条 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丁建军律师简评:

本条区分婚约财产纠纷与离婚纠纷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诉讼主体资格,回应了实践中关于“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争议。

婚约财产纠纷中,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本条明确: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本条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这一区分既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也避免了离婚诉讼中牵涉过多主体导致矛盾激化。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诉讼主体范围,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曾考虑是否扩大到其他亲属。但考虑到如果扩大到其他亲属,将导致过多人牵涉诉讼,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也容易激化矛盾,故未作扩大表述。实践中,如出现婚约当事人父母早亡、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并在彩礼给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职责的特殊情况,可以基于习俗,适用本规定处理。

问题(1):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

丁建军律师: 判断的核心标准是给付的目的和依据。属于彩礼的,通常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谈婚论嫁阶段给付的大额财物,往往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参与。不属于彩礼的,包括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例如,情人节转账520元、生日赠送的价值不大的首饰,一般不属于彩礼;而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三金”、大额礼金等,通常属于彩礼。具体认定需要结合给付时间、方式、财物价值、当地习俗等综合判断。

问题(2):婚约财产纠纷中,父母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吗?

丁建军律师: 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彩礼的给付和接收往往由父母参与甚至主导,将父母列为共同诉讼主体,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也便于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中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不宜将父母列为当事人。


丁建军律师轻化工大学本科毕业,执业于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等多领域颇有建树,办案有独特策略,成效显著,总办案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攀枝花
  • 执业单位: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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