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法条解读——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新发展
作者:丁建军律师时间:2026年09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次举报
2026-09-30
进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丁建军律师作为一名专注婚姻家事与合同实务的法律工作者,对该《规定》重点条文进行解读,并结合实务中的高频问题予以解答,以飨读者。
制定背景:三类情形亟待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出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
《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丁建军律师简评:
本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一是目的要素,给付彩礼须“以婚姻为目的”;二是依据要素,须“依据习俗”给付;三是纠纷类型,限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
实践中需要注意:如果给付财物并非以婚姻为目的,而是基于其他目的(如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共同消费支出等),则不适用本规定。同样,如果给付行为并非依据当地习俗,而是当事人之间的个别约定,也可能不属于彩礼范畴。本条为后续条文的适用划定了基本边界。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丁建军律师简评:
本条重申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并明确了法律后果: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彩礼给付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婚姻为幌子,实则将彩礼作为索取财物的手段,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后者则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需要注意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在实践中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作为区分标准。因为有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且结婚意愿作为主观因素在诉讼中亦需要客观事实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法院会综合全案事实进行判断。
问题(1):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规定》主张返还彩礼?
丁建军律师: 适用《规定》主张返还彩礼,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给付财物是以婚姻为目的;第二,给付是依据当地习俗进行;第三,纠纷是因要求返还彩礼而产生。如果给付行为不以婚姻为目的,或者并非依据习俗,则可能不适用本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此外,如果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也可以依据本规定第二条主张返还。
问题(2):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彩礼给付如何区分?
丁建军律师: 核心区别在于给付的目的和性质。正常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双方对彩礼的给付和接收有合理的预期。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以婚姻为幌子,实则将彩礼作为索取财物的手段,往往表现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等情形。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给付的时间、方式、财物价值、双方是否有结婚意愿、是否有实际共同生活等因素。如果情形严重,还可能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