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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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解读——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精要(下)

作者:丁建军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2026-09-26



在上篇中,我们对《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进行了系统解读。本篇继续围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就缺陷商品或服务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展开分析,并结合实务中的高频问题予以解答,以飨读者。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明知缺陷致严重健康损害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丁建军律师简评:

本款与第一款在适用条件、赔偿标准上均有本质区别,实务中需要严格区分。

第一,主观要件不同。 本款要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明知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掌握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功能、适用场景以及适用对象等信息。由于本款规定是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范,对于是否明知,可以在行业认知和行业惯例的范畴内予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原则上由消费者承担证明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可以推定为明知。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出售烟、酒给未成年人的,可直接推定为明知。

第二,客观要件不同。 本款要求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缺陷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技能、材质、工艺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与第一款中的“欺诈”不同,欺诈侧重于经营者的主观恶意和欺骗行为,缺陷侧重于产品本身的质量瑕疵。

第三,损害后果不同。 本款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健康严重受损害”需要由消费者或者被损害的一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适用《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标准的相关规定。一般性的健康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不适用本款。

第四,赔偿标准不同。 本款的赔偿分为两部分:一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即实际损失的赔偿;二是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注意这里是“所受损失二倍以下”,而非第一款中的“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计算基数不同,上限也不同。

问题(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能否同时适用?

丁建军律师: 不能同时适用。两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同:第一款针对的是欺诈行为,赔偿标准是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第二款针对的是明知缺陷仍提供并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行为,赔偿标准是所受损失二倍以下。如果经营者的行为同时构成欺诈和明知缺陷致害,受害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主张权利,但一般不能就同一行为同时主张两款惩罚性赔偿。实务中,第二款的适用门槛更高,但赔偿基数可能更大,受害人应根据自身证据情况和损害后果选择适用。

问题(2):经营者“明知”缺陷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

丁建军律师: 原则上由消费者承担证明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可以推定为明知。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经营者明知:经营者曾收到同类产品缺陷的投诉或监管部门的警示;经营者内部文件、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缺陷存在;经营者曾因同类问题被行政处罚;行业内有明确的强制性标准或禁令,经营者仍予销售。对于法律明确推定的情形,如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消费者只需证明经营者实施了销售行为及购买者系未成年人,即可推定经营者明知。

问题(3):健康严重损害如何证明?

丁建军律师: 健康严重损害需要消费者或者被损害的一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适用《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标准。通常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伤残鉴定意见等材料,证明损害与商品或服务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损害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例如仅是一般性的身体不适,可能无法适用本款,但仍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张一般性损害赔偿。消费者在遭受损害后,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全部诊疗记录,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以固定证据。

丁建军律师轻化工大学本科毕业,执业于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等多领域颇有建树,办案有独特策略,成效显著,总办案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攀枝花
  • 执业单位: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
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1510120********96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