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第一步是工伤认定。丁建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见到大量劳动者因为不熟悉时效规则,错过了维权的黄金期限,导致权利彻底灭失。很多劳动者受伤之后,觉得伤势不重,想着先养伤,等养好之后再来申请工伤认定,等到准备维权的时候,已经超过法定时效,人社局直接不予受理,再通过行政诉讼也很难翻盘。丁建军律师在这里重点强调工伤认定的时效红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丁建军律师反复提醒:这个一年的期限,是非常严格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原则上不适用中断、中止。很多劳动者以为,我受伤之后一直在治疗,时效就会顺延,这个想法是错误的。一年的起算点,是事故发生当日,不是治疗结束、伤情痊愈的时间。
丁建军律师遇到过不少当事人,受伤之后单位口头承诺会处理,让当事人安心养伤,劳动者就一直等待,一年期满之后,单位翻脸不认账,再去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时效,维权陷入被动。丁建军律师建议:受伤之后,即便单位承诺处理,也要在一年内提gongong交工伤认定申请,哪怕材料不全,也要先提交,人社局可以中止程序,后续补齐材料,千万不要消极等待。
除了普通工伤,还有一类特殊情形叫视同工伤。丁建军律师重点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一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有几个实务关键点,丁建军律师说明:48小时起算点,是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死亡标准是临床心肺死亡,不是脑死亡。现实中很多家属为了抢救亲人,使用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超过48小时,就无法认定视同工伤,这是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同时必须满足:发病地点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单纯回到宿舍休息之后发病,一般不认定视同工伤。
第二种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第三种:军人旧伤复发,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之后旧伤复发。这两类情形,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与之相对的,是法定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丁建军律师提示,即便劳动者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只要存在上述情形,直接排除工伤。
实践中还有很多争议情形,丁建军律师做实务解析。比如上下班途中受伤,不是所有上下班受伤都算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是自己走路摔倒,或者本人全责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还有在家加班处理工作受伤,是否算工伤?丁建军律师说明:如果是单位安排在家加班,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受伤,符合条件可以认定工伤;自己自愿在家加班,没有单位安排,一般不认定工伤。
很多劳动者会问:我是自身有基础疾病,在工作中诱发加重,算不算工伤?丁建军律师解答:如果是工作原因诱发原有疾病,一般不认定工伤;只有职业病,或者工作直接造成伤害,才可以认定。但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符合48小时抢救死亡条件的,即便属于自身疾病,也可以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丁建军律师强调: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拿不出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人社局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很多单位会拿出各种理由抗辩,但是拿不出实质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如果对结果不服怎么办?丁建军律师提示: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者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要错过行政救济期限。
工伤认定是整个工伤维权的核心关口。一年时效是生命线,一定要牢记。分清普通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工伤的边界,遇到单位不配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要轻信口头承诺,避免因为错过时效,导致全部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丁建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