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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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超范围经营纹眉(医疗美容),消费者获三倍赔偿31077元

发布者:王琦玥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113人看过 举报

2026-04-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丁女士20225月通过抖音平台看到被告陈某某经营的深圳市福田区某某美妆店发布的纹眉广告,随后添加店员微信并支付39元定金预约服务。2022523日,原告到店接受纹眉服务,共计支付10359元。原告事后认为纹眉效果未达承诺,且被告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行为。经查,该美妆店经营范围仅为美容(不含医疗美容),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而纹眉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医疗美容项目。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二、判决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

1. 被告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女士退还服务费10359元;

2. 被告同时赔偿原告三倍损失31077元(10359× 3);

3. 案件受理费835.95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办案经过

1.立案与审理:原告于2023222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811日公开开庭审理。

2.证据提交: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商信息查询档案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经营的某某美妆店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3.被告缺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4.争议焦点:纹眉是否属于医疗美容、被告是否构成欺诈。

5.法院认定:纹眉行为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属于医疗美容项目;被告无相关资质却提供服务,构成欺诈。

6.法律适用: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民法典》相关条款等,支持原告诉请。

四、办案感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因美容服务引发的维权案件,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1. 消费者应提高识别能力:在选择美容服务时,尤其是涉及创伤性操作的项目,应核实经营者是否具备相应医疗美容资质。

2. 证据保存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完整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持。

3. 法律对欺诈行为零容忍: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三倍赔偿,体现了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4. 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责任追究:即使店铺已注销,经营者作为自然人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案也提醒美容服务行业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经营,不得超范围提供需资质的服务,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


王琦玥,深圳专职律师,法律硕士,德国TUV莱茵学院数据合规官(DPO)。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四百余起案件,案件涉及民商事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继承、刑事辩护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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