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王琦玥律师全程参与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一审诉讼程序。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与细致的证据组织,我们成功说服法院确认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的效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核心财产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价值。
一、案件背景
委托人李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2月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王先生应在离婚后6个月内向李女士支付15万元经济帮助金;若其未履行该义务,则应将登记于其名下一套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转移至李女士名下,剩余贷款由王先生继续承担。然而,约定期满后,王先生未支付经济帮助金,亦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女士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我们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履行协议约定。
二、争议焦点与代理难点
本案审理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
王先生以李女士未支付婚生女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经济帮助金的抗辩是否成立;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尤其在房屋尚处于银行抵押状态下的履行可行性;
李女士能否同时主张经济帮助金与房屋所有权;
为婚生子设立居住权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代理难点在于:
被告方主张离婚协议中房屋过户条款因未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而无效;
协议本身为“附条件”约定,需厘清“不支付经济帮助金”与“房屋过户”之间的逻辑关系;
房屋带押过户在实践中的操作限制与法律适用问题。
三、代理策略与关键动作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围绕协议效力与物权变动关系展开深入工作:
强化协议效力论证:强调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中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属于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即便房屋存在抵押,也不影响债权约定的效力。
驳斥对方抗辩理由:针对被告所称“以抚养费抵销经济帮助金”的主张,我们指出二者法律关系不同,且经济帮助金具有人身属性和先履行性质,被告无权单方抵销。
明确“附条件”法律性质:向法庭阐明,协议第五条属于典型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即“不支付经济帮助金”为条件,触发“房屋过户”之后果,二者为替代关系,而非并列权利。
衔接最新政策与法律:结合《民法典》第406条及自然资源部“带押过户”相关政策,说明即便房屋有抵押,仍可通过与银行协商或清偿债务等方式实现过户,不应因此否定协议效力。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核心代理意见,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合法有效,虽因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办理过户,但不影响李女士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
被告以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经济帮助金的抗辩不成立;
协议约定为“不给钱则给房”,李女士不可同时主张两项权利;
为子女设立居住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由权利人另行主张。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李女士所有;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包括经济帮助金、居住权登记等)。
五、案件意义
本案虽未实现全部诉讼请求,但在核心争议点上取得了关键胜利:
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的法律效力,尤其在有抵押房产情形下,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强化了“附条件”约定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与解释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体现了律师在厘清复杂法律关系、平衡协议履行与现实障碍方面的专业作用。
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始终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将纸面协议转化为实际权益。本案中,我们成功帮助当事人确认了对核心房产的所有权,为其后续通过协商或执行程序实现过户奠定了坚实基础,展现了家事案件中财产权益实现的阶段性策略与持久执行力。
——本案例由王琦玥律师团队整理发布
王琦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