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2日,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文化发展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广州某文化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约定广州某文化公司提供企业顾问、顶层设计、融资辅导、总裁密训等终身服务,服务费50万元。深圳某科技公司按约将款项支付至广州某文化公司指定的关联方公司账户,广州某文化公司开具发票。合同签订后,广州某文化公司仅提供少量基础课程培训,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核心服务内容。2020年6月16日,广州某文化公司在未通知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情况下违法注销。2023年年底深圳某科技公司多次与合同指定负责人贾某沟通要求继续履行或退费未果,遂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1. 解除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文化发展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
2. 贾某、田某、王某分别在未出资333.33万元、333.33万元、333.34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退还35万元服务费及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清偿之日);
3. 股东某某公司对贾某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 邓某对王某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 驳回深圳某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办案经过
1. 诉前准备:代理律师王琦玥团队迅速梳理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广州某文化公司工商档案、股东出资情况、公司注销材料等证据,重点固定文化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股东违法注销、股权转让逃避债务等事实。
2. 诉讼策略:主张广州某文化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50万元及利息;追加股东贾某、田某、王某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追加股权受让人管理公司、邓某承担连带责任。
3. 一审争议焦点:
(1)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王琦玥律师团队主张合同为终身服务,服务具有持续性,且文化公司2020年注销后仍在催告,时效未过。
(2)广州某文化公司是否已提供部分服务?被告辩称已提供课程和辅导,原告律师指出合同约定的核心服务均未履行。
(3)贾某签约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王琦玥律师团队提交合影、现场照片、付款记录等,证明深圳某科技公司有理由相信贾某代表广州某文化公司。
4. 一审结果:法院认定合同解除,但因深圳某科技公司确已接受部分课程培训,酌情只支持退还35万元,未支持全额退款及较高利息起算点。同时支持了股东出资责任及受让人的连带责任。
5. 二审应对:二审维持原判。
四、办案感悟
1. 证据是王道,但及时固定证据更重要:案涉证据形成于五年前,王琦玥律师团队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多的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影等关键证据保存较为完整,为诉讼打下基础。
2. 合同条款设计需更严密:合同约定“30天内落地”与“终身服务”存在内在矛盾,给对方抗辩空间。今后应明确服务阶段、交付标准、验收方式及违约退费机制。
3. 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灭:违法注销的,股东仍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受让人连带责任,是本案最大胜诉点。
4. 诉讼请求需合理评估:法院基于“已接受部分课程”酌情扣减15万元。今后可考虑主动区分已履行与未履行部分,或提出备位请求。
5. 诉讼时效问题要早预防:因有持续催告记录得以过关。建议在长期服务合同中定期以书面方式催告并保存证据,形成时效中断的完整链条。
6. 团队协作至关重要:本案涉及民法典中合同法律规范、公司法、执行程序等多领域问题,王琦玥律师与郭丽律师分工配合,从一审到二审持续发力,最终为客户争取到较为理想的结果。
王琦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