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套路贷”案件持续受到社会关注。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不仅审查借贷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更关注行为人是否借助借贷外衣实施诈骗犯罪。然而,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始终存在:诈骗数额究竟应当如何计算?
实践中,有观点采取简单计算方式,即以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减去其全部还款金额,据此认定诈骗既遂数额。这种计算方式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原理?是否真正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诈骗数额的认定不能脱离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更不能将整个借贷关系全部评价为诈骗所得,而应当准确区分合法债权与非法占有利益,将真正属于诈骗犯罪的部分与合法借贷部分严格区分。
诈骗数额不能简单采用"本金减还款"的计算方式
在部分案件中,司法机关会采用如下计算逻辑:被害人实际到账本金减去全部已偿还金额,剩余部分作为诈骗既遂数额。这种计算方式看似简单,却可能忽略了借贷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孟都律师指出,即使案件最终被认定构成诈骗犯罪,也并不意味着整个借贷合同中的全部资金流转都属于诈骗所得。诈骗罪保护的是财产法益,其评价对象应当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而不是借贷关系中依法可以取得或者已经实际履行的全部利益。如果机械采用"本金减还款"公式,很容易导致合法债权、合理利息与非法所得相互混同,扩大诈骗数额的认定范围。
"非法占有目的"决定诈骗数额的计算边界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诈骗数额的计算,同样应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应重点审查行为人究竟希望非法占有哪些利益,而不是将全部借贷资金一概评价为诈骗对象。例如,在部分案件中,双方之间客观存在资金出借行为。借款人确实收到一定数额资金;
出借人客观上完成资金交付;双方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借贷关系。即使借贷过程中夹杂欺骗因素,也不能因此否定真实借贷事实的存在。对于依法可以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部分,不宜直接计入诈骗数额;真正应纳入刑法规制的,应是超出合法债权之外,行为人试图非法占有的利益。
"砍头息"、虚高本金应当依法剥离
套路贷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便是"砍头息"。例如: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实际到账仅15万元;剩余5万元被直接扣除作为所谓服务费、保证金、咨询费等。在此情形下,被害人实际取得资金与合同金额明显不一致。
孟都律师认为,诈骗数额的认定,应坚持以实际资金流向和真实财产损失为基础,而不能仅依据合同载明金额进行机械计算。同样,对于人为制造的虚高本金、虚增债务、恶意滚息等情形,也应重点审查其形成过程。如果相关金额并非真实借贷形成,而是人为虚构债权、层层累加形成,则应依法从合法债权中予以剥离,并结合证据判断其中哪些部分属于非法占有利益。
合法利息与非法利息不能混为一谈
实践中,不少案件存在利息计算问题。部分借贷关系虽然涉嫌违法,但其中仍可能存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法律基础的资金占用成本。如果案件中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客观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则对于依法可以成立的合理利息,不宜当然作为诈骗所得计算。而对于明显超出法律允许范围,通过欺骗方式不断累积形成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管理费、服务费等,则应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其是否属于非法占有利益。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表示,诈骗数额并非所有资金往来的简单汇总,而应坚持实质判断,准确划分合法收益与非法所得。
辩护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对于涉套路贷诈骗案件,辩护工作通常需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全面梳理借贷资金流向,区分合同金额、实际到账金额以及真实交付资金。其次,审查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分析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再次,区分合法本金、合理利息与虚高本金、砍头息、非法利息等不同组成部分。同时,重点论证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所覆盖的范围,避免将整个借贷行为全部评价为诈骗犯罪。最后,结合银行流水、借款合同、聊天记录、资金往来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对诈骗数额进行逐项审查,实现精准认定。只有准确区分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才能真正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结语
套路贷案件往往资金往来复杂、合同数量众多,诈骗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定罪量刑。如果简单采用"实际到账本金减全部还款"的计算方式,容易将真实借贷、合法债权以及合理利息一并纳入诈骗数额,导致刑事评价失衡。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办理套路贷诈骗案件,应坚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坚持实质审查原则,对砍头息、虚高本金、非法利息等逐项甄别,对真实借贷、合法债权依法扣除,确保诈骗数额认定建立在充分证据和刑法基本原理之上,真正实现罪刑相适应,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孟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