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管实践中,成品油、烟草、外汇兑换等领域均实行较为严格的准入管理制度。由于涉及国家专营、金融安全或者公共利益,这些行业通常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经营者虽然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商品来源正规、价格合理,也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却因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而被追究非法经营罪。
那么,是否只要没有经营许可证,从事专卖物品或者特许经营业务,就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究竟应当如何把握?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非法经营罪并非单纯针对"无证经营"行为设立,刑法真正规制的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对于具有真实经营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应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无证经营并不当然构成非法经营罪
现实中,不少人存在一种误解:只要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经营的业务,就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上,并非如此。非法经营罪不仅要求违反国家规定,还要求行为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换言之,"无证经营"只是进入刑事评价的前提条件之一,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成立。
孟都律师指出,如果仅以是否取得许可证作为唯一标准,势必会将大量本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刑法谦抑原则并不相符。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分析行为是否真正造成了市场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而不是停留在形式违法层面。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坚持实质判断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不是一个单纯依据经营金额认定的形式标准,而应结合经营方式、市场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实践中,应重点审查:经营商品是否来源合法;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否偷逃税款或者逃避监管;
是否恶意压价、操纵市场价格;是否破坏国家专营制度正常运行;是否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明显混乱。
如果经营者只是未依法办理许可证,但商品来源正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且未引发上述危害后果,那么是否已经达到刑法所要求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仍需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而不能简单依据无证经营这一事实直接作出结论。
经营金额较大,并不意味着社会危害性当然严重
实践中,一些案件往往将经营金额、销售数量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的重要依据。但孟都律师认为,经营规模与社会危害程度并不能简单画等号。例如,有的经营者长期服务于偏远地区、小型工地或者农村市场,经营对象相对固定,商品价格与正规渠道基本一致,并未扰乱市场价格体系,也未挤压合法经营主体的正常竞争空间。
还有一些案件中,行为人采购渠道正规、依法纳税、如实记录交易,仅因许可证审批尚未完成或者未及时办理许可手续而被查处。在此类案件中,如果仅依据经营金额推定社会危害严重,而忽视实际经营情况,容易导致刑事评价失衡。
因此,经营金额只是判断因素之一,不能代替对市场秩序实际影响的综合分析。
社会危害性应结合具体经营情况综合分析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表示,对于无证经营案件,应重点考察行为是否真正侵害了国家市场管理秩序。例如: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是否存在掺杂掺假、销售伪劣产品;是否通过低价倾销破坏正常价格体系;是否造成消费者重大权益受损;是否危及国家专营制度正常运行。
相反,如果行为人诚信经营、货源正规、价格透明、交易真实,甚至在特定区域弥补了市场供给不足,为当地群众提供了便利,其社会危害程度与典型非法经营案件往往存在明显区别。辩护过程中,应当充分展示上述客观事实,从实质层面论证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评价所要求的严重程度。
辩护工作的重点,在于证明行为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对于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辩护工作通常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审查经营商品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完整采购凭证和交易记录。其次,分析经营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是否存在恶意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再次,结合税务资料、财务账册等证据,证明不存在偷逃税款、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同时,调查经营范围、客户群体、市场覆盖情况,分析行为是否真正影响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最后,结合市场供需情况、行业特点以及监管实践,论证涉案行为虽然违反行政许可规定,但社会危害性有限,更适宜通过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方式处理,而不宜动用刑罚手段。只有全面评价行为的实际危害后果,才能真正贯彻刑法谦抑原则,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理衔接。
结语
许可证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管理工具,但并非所有违反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应纳入刑事处罚范围。非法经营罪的核心,不仅在于违反国家规定,更在于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办理无证经营成品油、烟草、外汇兑换等案件,应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全面审查经营模式、市场影响、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后果,避免将一般行政违法机械认定为刑事犯罪。只有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非法经营罪,才能贯彻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原则,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孟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