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外卖平台、直播平台为了抢占市场,频繁推出新人优惠、消费补贴、邀请奖励、满减券等营销活动。然而,一些行为人利用平台规则漏洞,通过批量注册账号、脚本程序、设备模拟等方式领取平台补贴,形成所谓“薅羊毛”“套利”行为。此类案件近年来逐渐进入司法视野,也引发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构成诈骗罪,还是仅属于民事违约、不当得利,甚至只是违反平台规则?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不能简单以“薅羊毛”“刷补贴”概括,更不能因为平台损失巨大就直接认定诈骗罪。判断案件性质,关键仍应回归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是否存在虚构事实、被害人错误认识以及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一完整因果链条。
诈骗罪认定不能脱离基本构成要件
实践中,不少案件会将“批量注册账号”“使用脚本”“领取补贴”等行为直接视为诈骗行为。但刑法评价并非如此简单。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因此,在平台补贴案件中,需要重点审查几个问题:第一,行为人究竟虚构了什么事实?第二,平台是否真的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第三,平台补贴究竟是工作人员基于错误判断支付,还是平台系统按照预设规则自动完成发放?只有上述环节形成完整因果关系,诈骗罪的构成才具有充分基础。
平台规则存在漏洞,不当然意味着行为人构成诈骗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指出,许多互联网平台的营销活动,本质上依赖程序自动审核。例如:平台设定"新人即可领取优惠券";系统自动识别账号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满足程序设定条件后自动发放补贴。
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工作人员逐笔审核,也不存在人工作出财产处分决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利用系统已有规则,而平台程序本身缺乏风控机制、身份校验不足、活动规则设计存在漏洞,那么平台损失究竟来源于行为人的欺骗,还是来源于平台自身规则设计缺陷,需要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平台存在规则漏洞,并不当然阻却刑事责任;但同样不能因为平台遭受损失,就直接推定诈骗行为成立。
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投入,是案件定性的关键因素
实践中,这类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有的案件完全虚构交易。例如虚构订单、伪造物流信息、伪造付款记录,仅为了骗取补贴。而有的案件则存在真实交易。
行为人真实购买商品、真实支付货款、真实完成平台要求的操作,只是在优惠规则允许范围内,通过多个账号、多次参与活动获得更多补贴。两类案件在法律评价上存在明显区别。
如果行为人确实完成了平台要求的消费行为、支付行为或者邀请行为,仅仅因为参与次数较多、账号数量较多,并不能当然否定交易真实性。孟都律师认为,真实交易投入越充分,案件越需要谨慎区分商业套利与刑事诈骗之间的界限,而不能简单以获利金额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平台财产损失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值得重点审查
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并非形式要求,而是核心构成要件。在互联网平台案件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系统按照既定程序自动发放优惠;平台没有人工审核;没有工作人员被骗;所有奖励均由程序自动计算完成。那么,平台财产究竟是因为受到欺骗而处分,还是按照自身预设算法自动执行?如果平台从一开始便允许程序自动判断,并接受系统按照既定规则运行,那么平台最终承担的损失是否属于诈骗意义上的财产处分,需要结合具体证据进行严格分析。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表示,自动化平台交易模式下,传统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关系,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也是辩护工作的重点方向之一。
辩护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对于涉嫌平台补贴套利、优惠券套利、刷单奖励等案件,辩护通常需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审查平台活动规则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审核缺失。二是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真实支付、真实履约等客观投入。三是审查所谓"虚构事实"具体表现为何,是否真正足以使平台形成错误认识。四是分析平台奖励是否由系统自动发放,其财产处分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中的因果关系。五是结合电子数据、后台记录、交易流水、平台运营规则等证据,全面判断案件性质,而非仅依据获利金额作出结论。
只有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才能准确区分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合同违约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法律关系。
结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各类平台营销活动层出不穷,由此产生的新类型案件也越来越复杂。"薅羊毛"并非天然等同于诈骗,利用平台规则获利也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究竟属于诈骗罪、民事违约还是不当得利,需要结合平台规则设计、交易真实性、系统运行机制以及证据链条进行综合判断。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在办理涉电商补贴、优惠券套利、刷单奖励等新型互联网刑事案件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审查诈骗罪各项构成要件,避免将商业规则漏洞、平台风控不足简单刑事化,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孟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