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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孟都:涉众型诈骗案件中“金额之辩”——如何通过剔除合法经营收入、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

作者:孟都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2026-07-21

涉众型诈骗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资金流水庞大、经营模式复杂,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诈骗金额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量刑幅度以及涉案人员责任大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诈骗金额的认定不仅是事实认定问题,更是刑事辩护的核心争议之一。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在涉众型诈骗案件中,不能简单以账户流水、合同总金额或者全部收款数额直接认定诈骗金额,而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资金流向、交易性质及经营模式进行全面审查,通过依法剔除合法经营收入、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一、诈骗金额并非账户流水,更不是全部营业收入

在涉众型诈骗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掌握大量银行流水、支付记录、财务数据,这些数字容易形成案件金额巨大的直观印象。然而,银行流水只能反映资金流动,并不能直接证明全部属于犯罪所得。现实经营活动中,企业往往同时存在合法业务与涉嫌违法业务,两类资金可能共同进入同一账户。如果机械地将全部营业收入认定为诈骗金额,既不符合证据裁判原则,也容易突破刑法谦抑原则。

孟都律师指出,诈骗金额的认定应坚持一笔资金、一项证据、一项核实的原则,重点审查每一笔收入是否真正来源于诈骗行为,而不能简单以经营规模替代犯罪数额。

二、合法经营收入,应依法从犯罪金额中剥离

实践中,许多涉众型案件并非完全虚假经营,而是兼具真实经营与违法经营双重属性。例如:企业真实销售部分商品;实际提供了部分服务;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客户获得了真实产品或收益;企业长期存在正常经营活动。对于上述合法交易形成的收入,即使企业整体经营模式存在违法问题,也不能当然计入诈骗金额。

刑事辩护过程中,应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计与质证:商品是否真实交付;

服务是否实际提供;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客户是否取得对应价值;收入是否来源于正常市场交易;企业是否存在持续合法经营行为。如果相关收入具有真实交易基础,就应依法从诈骗金额中予以剔除,而不能与涉嫌违法所得混同计算。

三、资金流向审计,是金额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涉众型案件通常资金流复杂,账户数量众多,单纯依靠侦查机关制作的资金统计表,往往难以准确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围绕资金流向开展全面审查。重点包括:银行账户流水;财务账册;发票及合同资料;纳税记录;成本支出凭证;员工工资发放情况;原材料采购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

如果能够证明大量资金已经用于采购、生产、物流、人员工资、税费缴纳等正常经营活动,则说明企业并非单纯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相应资金也不宜全部认定为诈骗所得。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在此类案件中,财务审计意见、司法会计意见以及资金流向分析,往往比单纯证人证言更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也是金额辩护的重要依据。

四、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直接影响责任范围

涉众型案件中,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犯罪主体的认定。部分案件虽然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但侦查阶段往往将全部责任集中于所有涉案人员,甚至普通员工也被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事实上,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依法设立,具有真实组织架构,以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主要归属于单位,相关经营决策亦由单位管理层作出,则案件可能符合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是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并非所有员工均承担相同责任。因此,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是涉众型诈骗案件的重要辩护方向。

五、一般员工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应坚持个案审查

实践中,普通业务员、客服、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往往因为参与企业日常经营而被列入涉案人员名单。但参与工作,并不意味着当然具有诈骗故意。对于一般员工,应重点审查:是否参与制定诈骗方案;是否了解企业真实经营模式;是否参与资金分配;是否参与虚构宣传内容;是否享有经营决策权;是否获得异常高额违法收益。

如果员工仅按照公司制度完成日常工作,对企业整体经营情况并不知情,也未参与诈骗行为的组织、策划和实施,则其主观故意及共同犯罪成立基础均值得进一步审查。

孟都律师认为,刑法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因为员工身处企业,就推定其明知企业涉嫌犯罪,更不能因岗位关联而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六、责任应与行为相匹配,实现精准追责

刑事司法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也应避免责任扩大化。对于涉众型诈骗案件,应坚持精准认定、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于真实交易形成的合法经营收入,应依法剔除,不计入诈骗金额;对于正常市场经营产生的合理利润,也应结合具体交易事实依法审查,避免将全部营业收入机械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应严格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坚持以行为、职责和主观故意作为责任划分依据。对于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组织实施犯罪的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未参与决策、缺乏犯罪故意、仅从事一般事务工作的员工,则应结合其具体职责、知情程度及参与程度依法作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争取不起诉、无罪或者从宽处理。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涉众型诈骗案件中的金额之辩,不仅关系量刑轻重,更关系案件事实是否得到全面、客观、准确的认定。通过细致审查资金来源、经营模式、财务数据及组织架构,依法剔除合法经营收入,准确界定单位与个人责任,才能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孟都律师,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民商事部副主任,长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实务与争议解决领域。执业以来,始终活跃于各级人民法院、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21103458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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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202110345890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