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西安某餐饮某公司,当时还是公司员工的张某出资2万元,成为了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签字确认的初始章程里,明确写了“人走股留”的规则:要是持股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里的股份必须由公司收购。
2006年6月,张某提出辞职,同时申请退股,同年8月他领到了2万元的股金。2007年1月,公司股东大会正式审议通过了张某的退股申请,决议由公司暂时保管回购的股权。
可过了几年,张某反悔了,他认为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违反法律规定,也没走法定程序,甚至说这属于抽逃出资,把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自己还是公司股东。
这个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都驳回了张某的请求。为什么会这样?这里给大家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点:
第一,章程的效力是核心。《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这个“人走股留”的规则,是国企改制时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目的是维护改制后公司的人合性(简单说就是股东之间要相互信任),某公司封闭性的特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张某作为股东必须遵守。
第二,要区分“法定回购”和“约定回购”。《公司法》里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比如第七十四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但这并不禁止股东在章程里约定其他的回购条件。本案里的回购,是基于章程约定和张某自己的申请,完全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合法有效。
第三,公司回购股权不等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把自己的出资偷偷撤走,而公司回购股权是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合法交易,主体和性质完全不同,公司本身也不可能成为抽逃出资的主体。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
1. 成为公司股东时,一定要认真看公司章程,签字确认后就要受其约束,不能事后反悔;
2. 国企改制企业的“人走股留”规则,只要是全体股东合意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得到法院支持;
3. 股权处置一定要遵循法定或约定程序,自愿作出的合法处分,事后很难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