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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还款,最终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发布者:张津川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14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 返还借款70000元;? 2、判令被告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 一信 L P R 的 标 准 自 2 0 2 2 年 1 0 月 2 2 日 日 起 至 付 清 款 项 之 日 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之间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借款给被告共计14 万元,被告将该款用于购买位于xx附近的公寓,其中2万元用于支付购房定金,其余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承诺返还款项,后在202 2年 10 月21 日向原告偿还借款4 万元,202 2 年1 1 月10 日向原 告 返 还借 款 5000 元,2 0 2 2 年 1 1 月 2 1 日 向 原 告 返 还 借 款 5000元, 2 0 2 2 年 1 2 月 1 0 日 返 还借 款 3 5 0 0 元, 以上共计53500元。 ?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因原告自 身不能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与被告协商以后以被告名义购房,原告承诺所有款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向被告转款12 万元为原告购房的转出,并不是出借给被告的借款,原被告双方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原告在决定退房后,被告仅仅是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在整个购房当中涉及的委托服务费用,保底费用以及退房产生的违约金均是由原告同意,被告在收到开发商退回的 86532. 10 元并將服务费 16532. 97 元支付至案外人重庆xx有限公司指 定的收款账户后,陆续已将剩余房款 70000元退还至原告的的账户,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向被告转款的12000 元不是借款,被告也没有做出将被告扣掉房款以及向案外人 支付的退款费转为借款的意思表示,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货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货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之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在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货关系,在没有直接债权凭证的前提的下,应当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货的意思表示以及具体借款金额。原、被告之间曾系情侣关系,在原告与退房中介洽谈过程中透露被告购买的房屋是他和前女友的房子,因为被公司洗脑逼着买了一套,后悔才决定退房,可见该房屋购买时双方系情侣关系,决定退房也是自己的意 思表示。在后来退房洽谈的过程中,特别是告知退费 保底70000 元时,原告未提出异议,并且催促尽早退款,可见原告对于以被告的名义委托第三方协调退房以及 回收金额是知晓并认同的。在得知开发商将退房款打入报告账户后,原告才通过微信聊天催促被告还款,在交涉还款过程中未见双方共同确认的还款金额,也不能明确是让被告偿还借款还是让被告将自己收到的退房款还给原告,所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不能认定双方就原告支付140000 元购房款系出借给被告的事实。需要说明的是, 截止本案开庭时,被告已将开发商退款扣除委托中介费用后保底金额70000 元全额退还原告,被告已无截留金额,所以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下欠借款7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恋爱期间尽可能不要发生过多经济往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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