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津川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中,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与另一被告人涉嫌在特定时间内多次盗窃某项目部的废旧钢材,并从中获利。公诉机关认为,另一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
案件结果: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 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九千元,并与另一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一并退赔被害单位,余额缴国库。 3. 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案过程: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认真分析。在庭审中,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回收行为,并没有与薛X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我们强调其是从犯,并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认定蔡X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以及到案后的如实供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点评: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作用的准确区分,以及对从犯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的适用。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在量刑上考虑了蔡X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废旧物资回收等业务中,必须严格核实物资的来源和所有权,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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