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1 . 判 令 二被 告 立 即 向 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50000 元; 2. 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2021 年12 月18 日起至2022 年12 月17日止的借款利息10 万 元,并支付以1450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利 率 计 算 至 本 金 付 清时止的利息; 3.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 系夫妻关系, 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于2021 年12 月16 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一 年,年利息为10 万元。后二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50 万元并 于2022 年1月19 日出具了《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利息。原 告与第三人王唐系父子关系,原告已将上述借款陆续支付给二被 告,其中部分款项由第 三人王唐代原告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二 被告均不予理会,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550000 元。后案件胜诉,张律师通过调查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银行流水、不动产信息等情况,成功将案涉款项执行到位。 律师建议:建议各位出借款项时,要保留好证据,写借条是必须的,在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最好办理抵押手续,或者提前知晓借款人的经济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