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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

发布者:龙辉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当事人:


原告: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辉,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


案件背景:


原告蒋某与被告欧阳之间存在离婚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请求判令儿子欧阳铭宇由原告抚养,女儿欧阳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20万元。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小矛盾导致沟通不畅。

被告提到房产是在老房子基础上加建的,价值约150000元,且有108000元债务。


法院审理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与被告欧阳离婚。

欧阳女儿、欧阳儿子由被告欧阳监护抚养,原告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各1000元,直至两个孩子各自18周岁时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龙辉律师,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龙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积累了较多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建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