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辉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当事人:
原告:龙某某
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辉,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然居物业公司、兰某某
案件背景:
原告龙某某在被告李某某的房屋进行装修拆除工作时不慎受伤,请求赔偿。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护理用品费等,总计494,979.4元。
被告答辩:
被告李某某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原告自身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
被告卓然居物业公司辩称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事故发生在业主房屋产权范围内,非物业管理区域。
被告兰某某辩称只是代为喊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兰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李某某存在选人过错。
法院酌定原告龙某某承担30%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25%责任,被告兰某某承担45%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龙某某受伤应获得的合理赔偿费用554,460.5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66,338.1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138,615.13元,被告兰某某承担249,507.24元。
费用承担:
被告李某某垫付的5,000元已扣除,还需向原告龙某某赔偿133,615.13元。
驳回原告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本案受理费9,354元,减半收取4,677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1,403元,被告李某某负担1,169元,被告兰某某负担2,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