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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拆除工作时不慎受伤,业主是否该赔偿

发布者:龙辉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当事人:


原告:龙某某

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辉,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然居物业公司、兰某某


案件背景:


原告龙某某在被告李某某的房屋进行装修拆除工作时不慎受伤,请求赔偿。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护理用品费等,总计494,979.4元。


被告答辩:


被告李某某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原告自身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

被告卓然居物业公司辩称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事故发生在业主房屋产权范围内,非物业管理区域。

被告兰某某辩称只是代为喊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兰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李某某存在选人过错。

法院酌定原告龙某某承担30%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25%责任,被告兰某某承担45%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龙某某受伤应获得的合理赔偿费用554,460.5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66,338.1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138,615.13元,被告兰某某承担249,507.24元。


费用承担:


被告李某某垫付的5,000元已扣除,还需向原告龙某某赔偿133,615.13元。

驳回原告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本案受理费9,354元,减半收取4,677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1,403元,被告李某某负担1,169元,被告兰某某负担2,105元。


龙辉律师,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龙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积累了较多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建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