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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己在校內摔伤,学校要担责吗?

发布者:王悦悦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2日|分类:热点普法 |175人看过举报


学生自己在校內摔伤,学校要担责吗?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宝贝,随着孩子长大开始上学,融入集体生活,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做为家长的时刻担心孩子的安全,心悬了又悬;部分学校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开始出现“不敢放孩子玩耍,甚至课间也不让孩子出教室”的极端现象。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应该如何确定学校的责任?

一、学生在校园受伤,学校责任取决于孩子的年龄和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责任

对于未满8周岁的儿童,若在校期间非校外人员所致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 任,除非能证明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

而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学生,学校一般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未能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或者学校设备过旧或相关设施不全导致学生受伤

   二、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享

下面结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人身损害案件来具体了解此类案件责任如何分配,具体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2024年的一天傍晚,六年级的小徐跟随老师和同学们一起放学下楼,男女生两排队伍在从三楼下至二楼的过程中,位于队伍后部的小徐在楼梯台阶上不小心摔倒,跌至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牙齿磕到了墙面。带队老师发现小徐摔倒后,立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小徐有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

   小徐父亲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633.07元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学校则认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楼梯等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陷。

   受理本案的合议庭首先勘验了事故现场,随后运用VR技术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并在庭审中演示播放,要求双方陈述事发经过。小徐父亲无法明确指出学校事发时存在的具体过错,而学校结合VR阐述了事发时带队老师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过程以及事发当场带队老师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而应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明确通过审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职责来厘清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权责,把“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理念落在实处,理性守护校园安全。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任何原因受伤,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为了减少类似现象发生,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的力量,让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

  成长的路上难免磕磕碰碰、跌跌撞撞,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中之重。作为家长也有积极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把家庭安全教育常态化。我们细心呵护,勇敢放手,让孩子掌握飞翔的本领,也拥有受挫受伤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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