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30日 1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中张某某往别人开设的赌场中“放水(出借赌资)”以挣取“抽头(利息)”,并且帮赌场看管账本和资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资金的,以赌博罪论处。所以,张某某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是确实充分的。
应该看到,该赌场形成的背景实际上是一群老乡在工厂闲来无事凑到一起打打牌,消遣日子,然后逐步形成的。规模不大,持续时间不长,也不对外经营,参与打牌的就是一帮老乡。与那些开赌场坐庄,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的相比,社会危害性还是较小的。并且张某某是受他人相邀过去玩玩,投资资金也不大,参与实践更是非常的短,加之张某某认罪态度好,因此在量刑上具有从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