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3日 1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某公司和山东某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协议,因距离远,双方均通过电子邮件完成合同签订,银行转款及物流发送货物。山东某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后,即不再支付剩余货款,河北某公司多次催要,均无音讯。该案的难点在于证据的组织上,河北某公司无法证明对方收到货物,一旦对方否认收到货物,该案将会比较困难。因此,在接受河北某公司的委托后,立即着手对证据的搜索和固定,先后固定了电子邮件、对方委托人的手机短信以及发货物流清单、以及增值税发票。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收到了货物,但是经过上述证据组成的证据链,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对方无法抵赖,承认前款,该案以调解结案。该案也对卖家提了醒,在生意往来中,一定要注意对管件证据的索取和保存。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