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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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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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佟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冯XX、佟XX、冯XX因与被申请人杨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0民终5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XX、佟XX、冯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冯XX不构成表见代理。冯XX与杨X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时,仅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不足以让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签署合同时杨X对于冯XX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没有合法的授权手续是明知的,故主观上不是善意的,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冯XX系无权代理,且冯XX、佟XX从始至终对其行为不予追认,原审法院认定看房时冯XX、佟XX在场,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杨X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首付款及房屋款项,合同不能履行其存在违约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抵押权人同意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时,抵押财产才可以转让。本案中受让人未代为清偿债务,申请人因资金紧张未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但按合同约定,申请人仅应承担因此引起的过户费用及贷款利息多出部分的损失,杨X因此不履行支付首付款的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存在违约情形。三、杨X没有损失或者说对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冯XX明确告知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解除抵押登记,希望杨X支付首付款,冯XX用首付款还清贷款并解除抵押登记,杨X不接受冯XX建议并因此拒绝支付340000元首付款,此时杨X已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四、一审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应追加中介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一审将鉴定时间变更错误,未支持申请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庭审笔录记载各方均没有证人,当天却记录有证人出庭,对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未审查。五、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根据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假设申请人系根本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仅是酌情赔偿损失,原审法院支持的是可期待损失据实赔偿,显然不符合该会议纪要的精神。六、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可得利益损失违背公平原则,于法无据。杨X违约问题发生后,并未积极协商将房屋买下,故意利用投资客将房价炒作到最高点,用20000元押金恶意索取644400元的不义巨款,违背公平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认为冯XX不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根据一审中介公司人员的证言可以证明杨X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到涉案房屋处现场查看,冯XX在场且并未提出拒绝售房的异议,在此情况下,冯XX虽没有出具冯XX、佟XX的授权委托材料,但因其系冯XX、佟XX的女儿,其持有房产证复印件及户口本等证件足以使得杨X有理由相信冯XX有权代理父母出售房屋,故原审法院认为冯XX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认为杨X不支付首付款及房款构成违约的问题。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应在2016年7月25日前归还银行贷款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杨X于2016年8月1日前支付首付款。但申请人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偿还贷款并解除抵押,故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认为杨X应对损失扩大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因申请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继而发生纠纷。双方合同签订于2016年7月,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杨X于2016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能看出有恶意拖延的事实。在此期间,房价大幅上涨系市场原因所致,杨X因为购买涉案房屋导致错失同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时机,导致杨X购房成本增加的原因系申请人违约所致,故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赔偿杨X房屋差价的经济损失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申请人提交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只是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判决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认为杨X存在恶意购房的问题,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本案并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综上,冯XX、佟XX、冯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XX、佟XX、冯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X
书记员祁XX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盟盟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管理学学位。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