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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申请执行的困惑

作者:芙讼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0次举报

案情简介:张三女士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张三女士起诉离婚,诉讼中与男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分3期支付张三女士15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男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一期款项,于是张三女士申请执行,法院释明只能针对违约的5万申请执行。张三女士困惑:为何不能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5万元?


法条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分析: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调解书一经作出成功送达双方后生效,调解书不违反自愿原则,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

        2、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分期支付的内容,只能申请达到执行条件的部分,即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部分。

        3、本案中,张三女士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合法有效,但是要求一次性支付15万元,没有合法依据。


思考:1、本案中,张三女士的民事调解书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并且可能在今后的3年内均受制于男方,张三女士或者在男方每次违反调解书时均申请执行,或者在最后一次违反调解书时,即满3年后一次性提出执行申请。2、张三女士在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间,还需要及时掌握男方提出的要求过户的执行申请,及时提出执行异议,防止男方转移房产。3、如果在张三女士第一次申请执行中,法院依法拍卖了房产,除依法支付5万元外,另外10万元款项如何保障。

       一纸调解书具备了法律效力,但并未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相反的,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其根本就是调解协议签订技巧问题。乍一看,该调解书内容已经将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却忽略了履行问题。其实想要解决该问题,只需要进一步细化调解内容。如:具体办理过户的时间;如对于违反分期支付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约定高额违约金约束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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