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文某是阳光驾校教练员,所驾驶的教练车在天地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天,让某来到阳光驾校报名驾考,在未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前提下跟随文某上车练手,驾驶教练车在道路上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何某,何某送医后治疗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次日,让某在阳关驾校缴纳学费。
事故发生后,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引发争议。接下就相关责任简要分析一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故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某在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学员让某并未承担任何责任。
二、刑事责任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以文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提起审查起诉,检察院以文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与被害人协商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何某配偶王某及女儿将文某、阳光驾校、天地保险、让某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中主要争议焦点有: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裁判要旨:本案中,受害人何某的配偶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年满五十一周岁,已超过国家企业职工女性退休的法定年龄,且根据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因聋哑无法与人交流,其自主生活的能力存在很大障碍,其常年依赖于何某扶养,天地保险公司虽抗辩居委会出具的座谈会等相关材料并非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意见,但本院认为,该材料载明的王某自幼聋哑,与其残疾证显示内容一致,且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对管理辖区的人的生活情况及收入来源比较了解,故本院结合王某的年龄、身体状况,可以确认其作为戴某的被抚养人,依法享有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权利。
(二)如何确定本案的责任主体?
裁判要旨:根据文某提交的阳光驾校先学后付业务流程图显示,文某作为教练具有自主招生的权利,驾校亦有先学习后付费的业务模式,因此让某是否在事故发生后缴费、是否在驾校外道路练车,并不影响让某是阳光驾校学员的认定。且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均认定了让某是阳光驾校的学员及文某是阳光驾校教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故让某作为阳光驾校的学员不承担案涉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阳光驾校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因文某出资购买的教练车挂靠在阳光驾校经营,阳光驾校亦允许教练自主招生、教学后缴费,根据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文某经营的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事项,阳光驾校允许文某挂靠经营属于违法行为,故双方对文某在学员未进行道路交通法规知识的学习下,在非指定路线教学的培训行为造成何某死亡,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阳光驾校与文某应当对案涉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三)让某的驾驶行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裁判要旨:商业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标的车辆的性质、用途充分了解,案涉肇事车辆属于教练用车,其车辆主要用途即是提供给学习驾驶的人员练习,使用对象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案涉车辆投保人系阳光驾校,非首次在天地保险投保,天地保险在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时,应当对被保险标的车辆的性质、用途有充分了解。天地保险明知被保险车辆系驾校学员学习驾驶的教练车,还以学员让某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交强险和商业险,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本案中,让某在阳光驾校教练文某的教学指导下练车的行为不是通常理解的在机动车道路上的驾驶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无证驾驶"的约定范围。
综上,本案中,学员让某在学习驾驶中与行人何某相撞,并造成 其死亡的交通事故。文某作为驾校教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的损失依法应先由天地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文某应承担事故责任比例80%赔偿。
本次因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思考。也许有人觉得学员让某不承担任何刑事、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其实这里我们可以简单将学员让某比喻成一个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教练就相当于是监护人,因此让某是无法为自己行为承担任何后果的,监护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此外,我们可以看到案例中的行为潜在的风险极高,不仅无视道路交通法规,更是无视公共安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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