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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我做律师那些事

作者:芙讼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7次举报

闲谈:我做律师那些事

笔者入行以来,自信接触过一些案例,时间久了,不免遇到很多趣事,现在跟各位读者分享,调剂一下枯燥严肃的工作氛围,也可作茶余饭后的谈资。以下事件根据真实故事改编,不排除含有少许艺术加工的成分。

一、哪条法律规定的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

“哪条法律规定的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只见他厚重的手掌重重的拍在导诉台上,不无气愤的吼道,嘴里喘着粗气……

笔者承办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子,中院二审是以调解结案,2021年3月22日开庭,当天拟了调解协议附在开庭笔录末尾,并附言:在2021年3月31日前确定调解方案,签订调解协议。6日后,委托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反悔的意思表示,并由承办法官签收。后续法院以3月22日庭审笔录上的调解内容制作了调解书,并于3月28日邮寄,3月30日送至我方委托人处时委托人拒收,邮件退回。

委托人认为该调解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截止日期之前自己并没有确定调解方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且本案诉争的借款性质为赌债而非实质的民间借贷,由此酿成纠纷,委托笔者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导诉台工作人员在指引我填写材料时,看到我是申请民事调解书再审,明言道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笔者懵,双方就该问题展开了一番热烈讨论,于是发生了开头一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其实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满足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一个条件即可。笔者第一次再审申请被拒,第二次被拒,直到第三次向中院提交材料才受理了我的再审申请,可谓相当不易。

我很能理解导诉台工作人员的心情,实务中申请民事调解书再审屈指可数,要提交证据来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更是难上加难,这也暴露了法律实务中的一个痛点,立案窗口是否在对申请材料做实质审查?且笔者两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拒均没有一份书面材料的回执,是否会限制申请人的救济权利?以上问题,期待得到完美解决。

二、你快要执业了,发言客观点……

即将执业的时候,在庭上一位法官对笔者说了这句话。同样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笔者代理被告,该笔借款年代久远,案涉标的十万元,在这期间被告陆陆续续还了八万多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十万以及相应利息。庭前被告收到的证据都相当有限(原因是原告代理人没有做好准备工作,法官多次通知代理人要其补强证据没有补强,庭审的时候被法官训诫了),且该笔借款无任何转账凭证,遥远的过去十万元这样一笔大额款项给现金似乎也不合理。结合目前的证据,笔者提交的答辩状第一点就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成立……”,待笔者念完答辩状,找法官拿证据核对原件时,法官给我说了这句话……

大多数律师和笔者一样,代理被告时会轻松很多,这意味这原告要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我所理解的是被告代理律师需要提出更多质疑才能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不知道我理解的是否正确?可能这就是律师的立场吧。

三、申请司法确认不要钱,法院没骗我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闹出这个笑话,归根结底还是笔者业务不精。笔者在区法院代理原告处理一起纠纷时,得益于法院诉前调解的支持,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诉前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后续执行问题,就跟调解员沟通以调解结案,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员说现在法院为了减轻当事人的压力,鼓励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是不收费的。

“申请司法确认不要钱,法院没骗我吧?”,这就是笔者当时内心所想。囿于以往的执业经验,笔者对不收费的司法确认持怀疑态度,更担心后续不能强制执行,为此还专门去咨询立案庭法官,得到法官明确答复不收费、可以强制执行之后才放下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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