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书接上回,A公司在晓颖入职当天与其签订了《入职通知书》,通知书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劳动报酬等,并盖有A公司的公章,现在晓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问:晓颖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本案最终是以调解结案,A公司最后支付了未付工资1400元,申请人晓颖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入职通知》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入职通知》中明确约定了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劳动报酬等,并附有被申请人的公章,该《入职通知》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第12期公报案例: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2012海民初字第380号),应认定为双方已经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两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用于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这是笔者截取的本案代理词部分。
以下为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裁判摘要,供各位读者借鉴学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本文的立意在于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双倍工资制度”,没有鼓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嫌疑。于用人单位而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合规,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不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降低用人单位的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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