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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芙讼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4次举报

   

写在前面。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正是因为这条规定,笔者结合自身承办的案例,从公司代理人的角度,谈谈几点感悟。

笔者在学生时代一共参与了两次实习,一次是大二年级的暑假实习,属于学院教学任务里的实践课程,成绩记录在案。另一次是大四毕业前的毕业实习,实习鉴定报告也要跟毕业论文一起登记造册,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实习单位以法院、检察院居多,从事的是义务性、辅助性工作,目的在于增长见识和积累实务经验,实习结束顺利毕业之后,结合自身需求,或求职,或升学。

对于一部分没有升学压力的大学生来说,大四学年的课业压力相对轻松,只需把焦点聚焦于毕业论文的书写,于是便留下了大把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一部分同学会选择以“实习”的名义提前进入公司工作。说是实习,其实也经过了面试、笔试层层筛选,进入公司从事全职工作,月薪甚至还相当可观,临近毕业的时候,再由公司出具一个实习证明也非常便利。

笔者就曾受A公司委托出庭应诉过类似劳动仲裁案例,申请人晓颖是湖南某高校大四学生,于2020年12月大四上学期由学校组织实习进入A公司,A公司给晓颖签收了《入职通知书》,通知书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劳动报酬等,并盖有A公司的公章,期间A公司给晓颖出具了一张实习证明。晓颖在A公司任日语培训老师,每周根据排课表上课,每月工资由A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B通过微信转账发放,2021年5月,晓颖在微信上向B提出离职,要求支付未付工资,晓颖提出离职后即离岗,双方就工资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酿成纠纷。2021年6月,晓颖向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付工资1400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

笔者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最开始确定的答辩思路也是晓颖只是毕业实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就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为此笔者还专程到湖南常德晓颖的学校调取A公司出具的实习证明,但未果。A公司认可未付的工资数额,只是对于晓颖的离岗颇有微词,认为晓颖未交接好工作给A公司的后续运营带来了困扰,如果A公司抗辩晓颖以实习生的身份勤工俭学的观点站得住脚的话,那4万元的工资差额就可以抹掉。待笔者从这一角度去着手准备答辩状检索相关案例时,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首先,晓颖已经满足劳动法所规定的就业年龄,是即将毕业的大学四年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依法具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晓颖的工作具有持续性,并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再次,晓颖受A公司的的管理,从事的是A公司安排的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法也并未禁止公司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据此,案件陷入僵局,本着敏而好学、勤勉尽责的职业态度,笔者向所里一位资深劳动仲裁领域律师请教,寥寥数言,醍醐灌顶。A公司与晓颖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没有争议,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所以笔者一开始就钻了牛角尖,回到标题,在校大学生是否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毫无疑问是可以的,而A公司最后是否真的支付了4万余元的工资差额?这又涉及另外一个经典问题,笔者将在下篇文章为各位读者解答。(本文参考案例:岳劳人仲案字(2021)第5XX号调解书、(2016)苏01民终5116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5601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终2368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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