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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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起诉被告配偶,另行起诉要求确认胜诉判决债务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胜诉

发布者:陈振峰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3126人看过 举报

2020-12-0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元X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郑XX,元X起诉时代理人遗漏了郑XX妻子,虽然胜诉,法院判决郑XX偿还元X债务,但在执行中发现郑XX只有一套房产,且系郑XX同其妻子的共同房产,在仅能执行一半房产的情况下,元X的债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元X遂委托我方追加郑XX妻子为债务承担人。

2、本案诉讼请求的确定存在争议。如果另行起诉郑XX妻子赵XX,要求赵XX承担应由郑XX承担的债务,存在对生效判决进行重新审理、评价的问题,不为法院审判程序所允许。经集体讨论分析,我方确定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为郑XX、赵XX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均对该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在诉讼中,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也存在疑虑,在我方提交类似判例和代理意见后,法官认可了该诉讼请求。

确认夫妻公共债务的难度很大,我方调取了被告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公司登记信息(仅两名股东且为被告夫妻二人),提交了被告夫妻二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夫妻二人因经营困境借款拟投资期货牟利的事实),调取了夫妻二人的银行卡流水(证明夫妻二人投资期货牟利弥补经营亏损事,以及郑XX在向元X借到款项后转账给其妻子的事实。综合以上情况,我方向法院提出四点理由:一是被告夫妻二人存在家庭经营活动,二是被告夫妻二人对外借款用于家庭经营的事实,三是被告赵XX(女方)对被告郑XX(男方)向元X借款知情且同意的事实,四是被告赵XX(女方)使用了被告郑XX(男方)向元X所借的款项,四点理由足以认定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为被告夫妻的共同债务。该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元X可以对被告夫妻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全额执行了。

3、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原告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列被告。如若不然,到了执行阶段后,因执行中法定追加的原则,导致很多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另行起诉追加又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教训惨重。所以在起诉前,应将被告人、诉讼请求确定清楚,才会确保诉讼的目的实现。

陈振峰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7年取得军队律师资格,十几年来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法律功底扎实,工作经验丰富。二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9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