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陈振峰。
被告:河南A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梁某与被告河南A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处理。
点评: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在找到我进行委托。在立案后,被告方主动联系协商处理,并达成良好结果,最终未起诉!
陈振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