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峰律师
陈振峰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1850389103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赔付原告违约金6万元!

发布者:陈振峰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6日 1148人看过 举报

2021-02-26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反义务的违约金(每日180元,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金(以总合同款为本金,违约金比例为15%);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日,被告隐瞒其违法中介的身份,以买房自住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5号楼1单元24层2401号房屋(产权证号:14××11)以92万元的价格售于被告,被告如按揭付款,应确定自己在金融机构系统无恶意透支或逾期还款等金融征信瑕疵,且双方应于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即2019年12月8之前到贷款机构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1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被告明知其征信存在瑕疵,便以他人身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被告连续更换多人办理贷款手续,均因存在征信瑕疵未果,直至2020年5月13日才办妥贷款按揭手续。被告拖延办理贷款按揭手续的时间长达5个多月,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2020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以他人的银行按揭84万元向原告支付部分合同款项,其余8万元于2020年8月13日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否则被告应按未支付金额的3%每日计算违约金。截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仍未支付其余合同款6万元,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答辩也未举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3日,卖方宋某(甲方)与买方丁某(乙方)在郑州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行云路分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5号楼1单元24层2401号房屋(产权证号:14××11)以92万元的价格售于被告,房屋建筑面积78.07平方米。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共同到贷款机构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无需办理解压手续且乙方采用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甲乙双方在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网签、资金监管手续,在资金监管机构出具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全款证明后甲乙双方共同到房管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维修基金过户等相关手续。

2、2020年5月13日,卖方宋某(甲方)与买方丁某(乙方)在郑州A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行云路分公司见证下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因贷款降额,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到房管局过户当天,乙方支付甲方首付款人民币2万元整,剩余首付款6万元双方约定过户后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全额付清(约定期内结清没有任何利息)。若乙方三个月内没有结清上述欠款,乙方自愿支付甲方剩余本金每天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2020年5月15日丁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丁某欠宋某购房款人民币柒万圆整,其中壹万元整最迟于2020年5月22号之前全部结清,其余陆万元按补充协议去执行。

另查明,因丁某无购房资格,原被告经协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案外人景梦平名下,2020年5月15日,原告与景梦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同日,原被告和景梦平及居间方签署证明一份,内容为:丁某购买宋某名下位于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5号楼1单元24层2401号的房屋,现因丁某无购房资格,自愿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景梦平名下,丁某和景梦平后期产生任何纠纷与宋某及A不动产无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原被告约定,房屋过户后三个月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首付款6万元,现房屋已经于2020年5月15日过户,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购房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降低,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债务利息。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购房款60000元,并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债务利息;

陈振峰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7年取得军队律师资格,十几年来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法律功底扎实,工作经验丰富。二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9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