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
1、张XX因出售石脑油,被陈某某和宋XX(某公司加油站员工)将购来的石脑油掺入某公司加油站正在出手的汽油中,导致大量加油车辆损坏。某公司称已向受损车主赔偿了1950万元,遂向张XX、陈某某、宋XX行使追偿权,要求三人向某公司偿还195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三人向某公司偿还170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张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张XX遂委托我方代为申请再审,高院指令再审,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2、本案对委托人有利的关键点有三个:
一是作为加油站所有人的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我方认为,掺杂的汽油由某公司销售、销售费用由某公司收取,掺杂的行为由其员工完成,且某公司未按照制度落实油品化验、抽检等工作,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某公司属于车辆加油受损事件的共同侵权人,并非受害人,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二是某公司的追偿数额缺乏证据支持。经我方历时一个多月的查证,将某公司提供的受偿车辆赔偿支出凭证中车辆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发现存在大量错误车辆信息,遂将该情况汇报再审法院。同时,某公司提供的赔偿支出凭证缺乏应由的信息,且大量采用现金赔偿,不符合常理,这一疑点也得到了再审法院的支持。
三是被追偿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方认为,只要最终的消费者才能向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究连带责任。某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向其他侵权人行使的是追偿权而非求偿权,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比例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而非判令三方向追偿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核实对方的证据是复杂案件的必备程序,不能因为数据、资料繁杂导致的工作量太大而放弃。在本案中,我方三名工作人员,历时一个多月,奔赴各个车辆管理所,调取一千多台车辆的基本信息并整理比对,才发现对方证据中存在致命性的真实性问题,才会取得发回重审的结果。当然,代理人的辛X付出不仅带来案件结果的汇报,也会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陈振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