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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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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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514万借款案件得到法院的支持

发布者:王卫东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卫东律师点评:本案系一起时间跨度久远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发生在2008年,因被告拒绝出庭,一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二审上诉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被告仍然不出庭,最后仅律师的努力争取,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14万元。

基本案情:

因涉及到案件保密,律师对双方身份信息及案件涉密部分进行删减。

2008年12月8日,经兰州XX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为解决XX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由原告和被告签订协议后,借给被告514.26万元,作为拆迁户房屋过渡安置费,并以被告名义负责发放拆迁安置费。2008年12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14万元,专项用于XX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被告全权委托原告向上述居民发放拆迁安置补偿款,但拆迁安置等相关责任及纠纷仍由被告负责,同时,被告在协议中承诺自XX二期建设项目房屋达到预售条件起,向原告偿还借款。该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拆迁户发放了拆迁安置费、过渡费以及经被告同意从该借款中支付的与拆迁安置有关的房屋差价款、消防设施安装费、律师费、诉讼费、人防费等,发放或代为支付金额共计 5145600元。后XX二期建设项目房屋并没有开工建设。被告亦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 51456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咨询电话15293110199(微信同号)。王卫东律师系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