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一北京西站南路交叉路口处,佘某由西向东行至上述地点,李某驾驶京AA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驶来,小型越野客车前部与佘某身体接触,造成车辆损坏,佘某受伤。经认定,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佘某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急诊,次日16时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28日,经诊断为颈椎骨折(C2)、颈椎不稳定、皮肤擦伤、胸椎骨折(T11、12)、腰椎骨折L1、右肋骨骨折(12),住院期间行前入路颈椎融合术+前入路颈椎间盘切除术。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李某驾驶的车辆与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佘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双反均未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对于此次案件各承担50%的责任。
案情分析
李某驾驶的车辆与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佘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双反均未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对于此次案件各承担50%的责任。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即使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对于受伤的当事人佘某来说,其依然要积极准备证据材料,以争取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降低商业险分责赔付部分,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事故损失。
处理结果
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严重,经沟通无法与对方保险公司达成和解,为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委托懋华律所诉至法院后,最终获得赔偿441964.8元。
律师结语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案件或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会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