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华律师
王小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丰台区专职律师
13031028326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北京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2:59)

咨询我
09:00-22:59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同等责,交强也要勇争取。

作者:王小华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0次举报
2024-07-12


案情简介

202281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一北京西站南路交叉路口处,佘某由西向东行至上述地点,李某驾驶京AA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驶来,小型越野客车前部与佘某身体接触,造成车辆损坏,佘某受伤。经认定,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佘某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急诊,次日16时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22819日至2022828日,经诊断为颈椎骨折(C2)、颈椎不稳定、皮肤擦伤、胸椎骨折(T1112)、腰椎骨折L1、右肋骨骨折(12),住院期间行前入路颈椎融合术+前入路颈椎间盘切除术。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李某驾驶的车辆与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佘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双反均未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对于此次案件各承担50%的责任。

案情分析

某驾驶的车辆与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佘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双反均未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对于此次案件各承担50%的责任。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即使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对于受伤的当事人佘某来说,其依然要积极准备证据材料,以争取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降低商业险分责赔付部分,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事故损失。

处理结果

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严重,经沟通无法与对方保险公司达成和解,为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委托懋华律所诉至法院后,最终获得赔偿441964.8元。

律师结语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案件或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会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王小华律师,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现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1110120********59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