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如果我持有的票据已经到期超过2年了,我再去起诉还有用吗?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我想谈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是为惩罚权利的懒惰者而设计的。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从以上规定和立法的原意来看,权利的享有者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如果超过期限,法律不保护权利懒惰者的胜诉权。
其次,票据案件针对不同的票据主体,票据权利期限不一致。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为什么这里我提到的是票据权利期限?而不是票据诉讼时效呢?诉讼时效是不存在权利消失的情况的,而票据权利期限届满的结果意味着票据权利消灭。因此,持票人应当在票据权利期限内尽快行使权利,否则,票据权利将会消灭。
那么,如果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持票人起诉出票人和承兑人就会败诉吗?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给了持票人一个最后的机会,即”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假设持票人取得了一张在2018年2月1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在2018年2月2日取得拒付证明,在2020年2月13日持票人如何起诉才能胜诉呢?
如果持票人起诉的是前手,那么,由于已经超过6个月期限,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持票人必然败诉。
如果持票人起诉的是承兑人或者出票人,案由是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由于超过2年,持票人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持票人依旧败诉。
如果持票人起诉的是承兑人或者出票人,案由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持票人在2020年2月13日起诉未超过自拒付证明作出之日起3年的诉讼时效,持票人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
就这样,您会如何在票据案件中设计起诉方案了吗?
李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