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祖合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8日 2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合,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梅,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市****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T。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煜,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