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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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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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原审被告上诉二审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者:黄祖合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8日 2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合,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梅,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市****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T。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煜,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4元予以退回。

博士大律师,现执业于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曾经在广西某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长工作长达8年时间,期间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公司犯罪、交通事故、取保候审